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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08:46:18 人浏览

导读:

犯罪预备这个专业词相信大家会比较陌生,顾名思义就是为犯罪做事先的准备,是一种未完成的犯罪状态。想必大家也很好奇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吧,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系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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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系

  1、两者的区别

  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两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均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

  二、什么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具有下列特征:

  1.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3.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如需了解更多关于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关系的相关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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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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