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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8:39:02 人浏览

导读:

万事开头难确实是前人的智慧结晶,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在很多时候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我国刑法在研究犯罪的时候就把犯罪分成了四个阶段,始于犯罪预备中于犯罪完成,还分为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那么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

  万事开头难确实是前人的智慧结晶,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在很多时候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我国刑法在研究犯罪的时候就把犯罪分成了四个阶段,始于犯罪预备中于犯罪完成,还分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那么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

  一、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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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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