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犯罪心理 > 过失犯罪 > 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23:22:2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本文主要介绍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核心内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本文主要介绍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过失,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出现都是意料之外、没有想到的。关键区别点就在于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到某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担任借一定的条件而亲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之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称之为“无认识的过失”。

  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

  相关知识链接

  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而在这其中,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看其是否有罪过。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罪过,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

  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和“放任”。基于这个标准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间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page]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于自信过失对于认识和意志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依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首先,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其次,意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最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

  同时,根据整个罪过体系中的四种罪过类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过失犯罪的概念

  ■ 如何区别过失犯罪与罪刑法定

  ■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 过失犯罪的刑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