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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的现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8:22:37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我们现在存在一种毒品犯罪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而消灭的观念,其实这是一个不真实的结论,仅仅是一个神话而已。毒品犯罪的存在是和一定的社会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是我们的努力就可以的消灭的,条件不存在的时候,不需要我们的努力也会自动消失。我们对待毒品犯

  【摘要】我们现在存在一种毒品犯罪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而消灭的观念,其实这是一个不真实的结论,仅仅是一个神话而已。毒品犯罪的存在是和一定的社会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是我们的努力就可以的消灭的,条件不存在的时候,不需要我们的努力也会自动消失。我们对待毒品犯罪的正确态度应当是把他控制在我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个神话,在宣传的角度上存在特有的意义,而在作为指导实践的角度上,我们需要做出调整。

  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我们的神话都是诞生在古代的,描述的也是古代的事情,构造神话的人也是古代的人,当然,构造神话者总是晚于神话事件的时间。诞生在今天的神话看起来很少了,但是在后来者看来,我们还是在构造诸多神话的。神话表示的其实是人类认识的一些猜想或者人类感情的一些愿望。当人类的认识水平和人类的感情还没有被很好把握的时候,神话的产生就无法避免。

  在当今的学术界,我们在很多地方有意无意地制造着神话。只是,由于身处其中,我们“不知云深处”而已。在我的视野里发现,关于毒品犯罪,大家就都在描述着一个神话,也在信仰着一个神话。这个神话认为,毒品犯罪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而消灭。在这个神话的信仰之下,我们进行着围绕毒品犯罪的诸多法律活动。在有一些方面,发生了误差并在继续发生着。本文希望对这个神话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以图达到认识交流的目的。

  一、关于消灭毒品犯罪的言论

  我们无奈地生活在这个有毒品犯罪的世界里,为了安宁和幸福,我们努力地消减控制毒品犯罪的危害。在许多人的观念了,认为毒品犯罪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而消灭。

  一九八四年联合国通过的《管制麻醉品贩运和麻醉品滥用的宣言》就表达了这个神话的理念。宣言指出,毒品贩卖滥用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需要给予最迫切的注意和最优先的考虑”,毒品犯罪活动妨碍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威胁到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与发展。宣言认为,消灭毒品犯罪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这是在世界范围内表明我们应当努力反对毒品犯罪,并且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消灭毒品犯罪。

  一九九八年,联合国特别大会的结束语是“行动起来,一个无毒的世界终将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宣示我们可以通过行动消灭毒品犯罪,实现无毒的世界。

  而假如你有兴趣随便打网上搜索一下,你会无发现无数的人们在表明着他们对消灭毒品犯罪的意愿和信心。“减少并最终消灭毒品危害。”“为最终消灭毒品犯罪坚定决心” “伸出你的双手消灭毒品!”“通过政府和民间力量,以及地区性和国际性通力合作,齐心减轻和消灭毒品危害。”“要彻底消灭毒品犯罪”“呼吁各国采取联合行动,力争消灭毒品犯罪”“ 最终彻底消灭毒品。”“以期消灭毒品犯罪”,等等。虽然语言的排序和词语的选择存在不同,但是不一而同底表示了只要我们努力,我们就可以消灭毒品犯罪。

  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氛围的笼罩下,我们也有人有意无意地在慢慢反思这样的理念。有人表示:“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强有力的打击下,毒品犯罪蔓延的趋势尽管有所遏制,但禁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彻底消灭毒品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 [1]。

  在最新的《禁毒法》里,我们把吸毒者当作了一个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的角色,一定程度上当作病人看待。有律师评析:《禁毒法》中明确这点的意义在于,一个国家接受“吸毒非犯罪化”,意味着该国对人性的尊重与保障,同时,也是对“反毒品战争不可能消灭毒品”所做的理性反省和现实考虑的结果。

  但是,浓浓的烟雾还是笼罩在我们绝大多数人的心里,我们把消灭毒品犯罪当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且为之不懈地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我们付出辛劳、眼泪和汗水。而我基本上认为,我们可以消灭毒品犯罪是一个错误的结论,仅仅是一个神话而已。在这个结论的指导下,我们在很多的时候无谓地牺牲着,很多的时候可笑地错误着。

  二、为什么不能消灭毒品犯罪?

  为什么?为什么我们不能消灭毒品犯罪。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可以给我们一个逻辑的回答,历史与现实的考察也可以给我们部分感性的启示。

  (1)犯罪学上的考察

  在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上考察这个话题,我们可以得出任何一种犯罪都是无法消灭的结论。而具体到毒品犯罪来说,毒品犯罪又存在一种特殊的规律,标示着它的消灭不是人类主观努力可以完成。

  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认为:“无论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还是从人类学的角度看,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话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的现象。 [2]”在其他的许多的地方,他都强调,犯罪是必然的。

  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认为,犯罪的原因是人类学的因素亦即犯罪人生理心理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地理因素亦即自然环境条件、社会因素亦即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决定的结果,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人必然犯罪 [3]。一旦这些因素达到“饱和”状态,犯罪便会必然发生。人犯罪的意志是不自由的,“我们不承认自由意志。 [4]”“恰如在一定温度的水中仅能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一样,由于给予了一定的社会环境,伴随给予了个人的自然环境条件,就会发生一定数量的犯罪。 [5]”

  著名刑法学家帕克说:“要大规模培植一个不生产犯罪的社会的基础,便要重构社会本身。” [6]

  李斯特认为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 [7],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这两个因素达到一定的条件就 产生犯罪。

  对于诸多伟大刑法哲学所下的结论,陈兴良先生说:“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决定了他只能被抑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不可能被消灭。因此,刑事政策只是抗制犯罪,将其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的策略,而不应当希冀消灭犯罪。犯罪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犯罪问题仅仅依靠刑罚是难以解决的,只有在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 [8]”[page]

  犯罪不是人们的努力可以消灭的,而是和诸多的社会的自然的条件伴随在一起的。这些伴随的条件还存在的时候,我们努力消灭犯罪也不会起作用。当这些条件消失的时候,我们就是不努力,犯罪也会消失,但不是被消灭。在这样的意义上,毒品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同样不能为我们所消灭。我们能做的只是把毒品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得它的危害还能为人们所忍受,使得他的危害还不至于给这个社会共同体造成颠覆性的威胁。

  除了这样一个普遍的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之外,毒品犯罪本身还存在一些独特的特征,使得消灭毒品犯罪的理念更是被涂上一层青烟,袅袅模糊而又迷茫。“你能消灭干净吗?只要毒品有巨大的利润,你就消灭不了毒贩。”这是一部电视里面一名毒枭和一名缉毒警察的对话。对,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讲,只要毒品有巨大的利润,毒贩犯罪的动力就显得无穷之大。这是一个经济学的规律。利润可以使人犯法,马克思就说过:“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而毒品的利润,特别是在边境线上的利润,远远地超过百分之三百了。在特殊的空间和时间里,毒品犯罪的利润达到了一个我们无法想象的地步。有人论述毒品合法化的时候,遵循了这样的逻辑:“商品的定价方法里,企业最常用的是“成本+平均利润”法。对于毒品,生产成本是微不足道的。但得益于制度经济学的卓越研究,我们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成本会大得惊人,以至于原始的物的生产成本已无足轻重,导致生产不是在最有效(生产率最高)的地方进行,而是在制度阻力最小的地方开工。毒品的生产,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以至于几乎每个提到交易成本的场合,都有它的身影。在这里,利润不是被当作另外的因素加在价格中,而是作为成本本身的转化凝固在其中的。即,毒品交易的利润来自于对毒品的禁止制度。”和这样的观点类似,英国的一位毒品医学家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毒品的危害实际上是围绕他们的他们而设的政策造成的。 [9]”

  这样,我们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国家的禁毒政策导致毒品的高利润,高利润导致毒贩的存在,毒贩的存在导致国家的缉毒,缉毒又构成国家禁毒政策一部分。于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进入我们的思维,毒品合法化的天方夜谭被在这里无聊地而又貌似合理地提出。我们努力地消灭毒品犯罪的同时是在努力地刺激毒品犯罪的悖论现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面对这样的现象,弗里德曼曾经讥讽地说:“在毒品方面……说服与示范可能要比使用武力来按照我们的模式塑造别人有效得多。”

  无论是遵循一般的犯罪学原理,还是遵循特殊的毒品犯罪的原理,我们都得出一个结论,我们的努力不能消灭毒品犯罪。通过我们的努力消灭毒品犯罪的说法仅仅是一个神话。

  (2)我国历史与现实的考察

  有的人反驳我的观点,说我们曾经消灭了毒品犯罪,因此我们今天还可以消灭毒品犯罪。我承认我们曾经消灭了毒品犯罪,但是我并不认为我们今天还可以消灭毒品犯罪。我们曾经消灭了毒品那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和那个特殊的时代相联系,这个曾经不代表我们现在可以消灭毒品。任何一个结论,转换了时间的背景,都不一定依然正确。

  我们曾经消灭过毒品是有那个时代的特别原因的。

  首先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当时候处在一个闭关锁国的状态当中,毒品的来源处于国家权力可以管制的范围之内,毒品流通的条件大大受到限制。一个锁国的状态限制了我们所处的空间环境。我们只要管好国内的毒品犯罪,就等于管好了所有的毒品犯罪。而且,一个锁国的状态使得整体的空间状态发生了变化。一些在普通的开放空间里的事件都在这里起了不同的变化。

  第二、当时候世界上的毒品也还有没有泛滥,我们国家的无毒品时期也基本上就是世界上毒品犯罪不是那么泛滥的时期。当时候的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基本上没有受到毒品的恐怖威胁。这是一个相互影响的问题,并不能夸大我们打击的效果。如果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毒品的安全安全时期,我们处在无毒的时期也并不奇怪。

  第三、当时候我们处在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体制当中,人们的革命激情非常高昂,对毒品抵制的精神状态良好。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个人的烟瘾酒瘾能否戒掉,主要的还是一个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一个怀有宏大理想的人,这些毛病在强大的精神动力的支配下是可以被戒掉的,张学良戒烟和朱德戒烟就说明一个人在宏大理想的支配下抵御毒品不是难事。而且社会上的普遍现象也表明,各个领域的精英比起普通人来说更加容易拒绝毒品的诱惑,在吸毒后,也更加容易接触毒瘾。而精英普遍来说有更为崇高和超然的精神状态。而我国无毒的时期,也基本上就是激情燃烧的岁月,大家都在高度理想和超然的精神状态里,时刻准备奉献与牺牲。一部分的欲望被激发到无以复加,一部分的欲望被掩藏到人性的最底层。大家可以在虚无的感召下生活,也可以在非常的精神压抑下生活。人性被挖掘,人性也被扭曲。在这样一个年代里,精神制裁在国家制裁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时候发挥了巨大的贡献。卖淫嫖娼、盗窃、吸毒等行为都在这么一种亢奋的精神状态里被时刻监视着,时刻惩罚着。于是,我们消灭了妓女,我们实现了路不拾遗,我们也宣布实现了无毒的时代。

  然而,今天,我们一切都改变了。

  第一,我们是一开放的国家,与世界同为了一体。现在的毒品来源主要来自境外,“金三角”的毒品、“金新月”的毒品、南美的可卡因、欧洲的摇头丸、还有其他国家制造的毒品,大量地来到我们国家,过去我们是单一化来源,现在是多元化来源。面对无孔不入地毒品来源,我们防不胜防。我们面临的境地和锁国时的情况大为不同。与开放的情势相伴随,犯罪的群体发生了巨大变化,境内外勾结、贩毒国际化、跨国贩毒集团比比皆是。

  第二、世界作为整体面临了毒品危机,毒品的危害是硝烟四起。任何一个国家都被陷入到毒品的危害当中。依据毒品犯罪独特的经济规律,一个地方的毒品价格和毒品消费很少受当地毒品供应的影响。某地的毒品出现空缺的时候,其他地区,甚至其他国度的毒品马上就会填充过来,这就是毒品犯罪的“缺位填充”现象 [10]。在一个毒品遍地开花的世界上,毒品犯罪的“缺位填充”显得更加及时和明显。[page]

  第三,我们已经处于一个精神放松和行为自由的时代。言论和行为的自由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强调。吸毒成为一个个人的行为,没有人可以随便来进行制裁和指责。贩毒的行为在许多合法行为的掩盖下得以进行。以前出门要登记,今天已经成为记忆深深处的遗迹了。以前我们可以对一个人进行品行的道德批判,今天我们就是看到有人贩毒也并不一定理直气壮地去进行斗争。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我们的精神和行为得到了巨大的解放,我们也就给予了毒品犯罪的空间和条件。激情燃烧的岁月逝去了,精神百态的世纪来临。毒品犯罪也在这样一个时代的更替里来到我们的国土和我们安居的家园。

  时代变了,时代的环境和条件变了。曾经,我们禁绝了毒品,而那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因此消灭毒品的胜利也一去不返。在这个角度里,消灭毒品犯罪的说法也成为一个神话。

  三、关于这个神话的价值和意义

  上面的论述告诉我们,我们不可能通过主观的努力消灭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存在依赖于一系列的客观条件,当这些条件还存在的时候,我们不能消灭它,当这些条件消失的时候,即使我们想留住它,它也会自动消失。许多的犯罪,是和人类固有的生理心理条件依存在一起的,与人的身内之物紧密相连。比如杀人犯罪,杀人的动机基本上来源于人生理和心理的激愤、仇恨,这些人类的心理和生理条件只要人类存在就不可能消失,因此,杀人犯罪会伴随人类的始终。毒品犯罪基本上是和人的身外之物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毒品利润、毒瘾(毒瘾并不是天然的,是由身外之物所致)、可以畅通的毒品流通空间。而这些是可以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可以在某一时期消失 [11],因此,毒品犯罪在未来的某一个时期会自动消失。但是就当下,就我们活生生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的世界而言,消灭毒品犯罪是一个神话而已。一个被我们宣扬着,被许多人信仰着的神话。

  信仰于这个神话,我们的围绕毒品犯罪的诸多实践发生了失误。首先的,我们对追求消灭毒品犯罪的效果,这样,我们其实在追求一种完全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东西。诸多的牺牲变为无谓,许多的壮举被虚无地抬高又无意义地被人世间遗忘,被自然界遗忘。接下来的,因为我们追求的是没法实现的东西,但是我们又被舆论和体制的评价体系要求“消灭毒品犯罪”的政绩,结果是在法律运行与宣传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曾有学者就批判过这样的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12]。许多机构在根本无法统计毒品犯罪数量和吸毒人数的情况下,进行统计学的处理,通过漂亮的数字使禁毒的政绩显示出来。这样,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各地的数字材料显示我们都在逐步地消灭毒品犯罪,但是实际的毒品犯罪却有增无减,愈演愈烈!我们每天都看到报道消灭了毒品犯罪,但是我们每天又在增加毒品犯罪,眼见身边人贩毒者越来越多,吸毒者从无到有。

  神话应当破灭了,人类不能老是生活在神话里。

  本文仅仅行文到此,也许可以作为结束。然而,我想把所有的思索都表示出来

  关于这个神话的话语,在一定的角度上也有其意义。首先,作为宣传口号的存在,它是有价值的。它以有力的口吻干净利索地宣示了世界和每一个国家对毒品的危害认识和对毒品犯罪的谴责。它以简单的坚定的话语对人民表示出一种是与非,一种好与恶的鲜明态度。比起那些繁琐啰嗦的逻辑论证更为有效地宣传了一种理念和思想。这符合了刑法学的一些基本价值和要求,也就是符合了刑事法律宣传的价值。法律宣传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是在法理学家那里和政治家那里被强调,在刑法学家那里也是被很多人强调的。贝卡利亚说到过,“刑法应当是被公开的” [13],“应当把法律指定的明晓和通俗。 [14]”边沁也对刑法给人“加深印象,留下强烈记忆”表示赞赏 [15]。安得聂斯曾在“居民熟悉刑事司法的问题”上论及刑法的宣传表示性,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居民熟悉刑事司法的问题,与一般预防理论有一定的联系”并指出,“为了使刑法禁令的范围能够发挥其抑制作用,居民必须对惩戒措施有所了解。 [16]”法律宣传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些先贤那里被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地强调。可以说,这样一个神话在法律宣传的角度上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然后,除了宣传的价值,它还作为口号来感化和召唤人们。口号本来是一种战时鼓动性语言,唤起民众参加或支援战争,后来广泛运用到政治、宗教、艺术、商业及各种群众运动中去。在法律领域,口号的作用也非法巨大。在感性的层面,简短的有力的感召总是强于沉长的说教。很多的人在这样的口号下被召唤。口号反复使用,可以给人以强烈的印象,使人铭记于心,从而成为鼓动人们行动的力量。好的口号作用就更为明显,好的口号往往充满激情而又简短。“消灭毒品犯罪”之类的口号就符合这些口号的标准和要求,以最简短的文字把必要的思想和宣示表达了出来,对人的情感造成了很好的感化和召唤。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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