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倒卖车票罪
导读: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蚌铁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9年8、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未经许可,非法接受旅客订票委托,高价出售火车票,从中牟利。经查实,2009年8、9月份,陈某加价人民币205元,将41张合肥至上海的动车组火车票出售给范方正,票面数额共计6 560元。2010年2月22日陈某加价270元,将8张合肥至上海的D5477次车票和1张合肥至的Z74次硬卧车票出售给刘义应,票面数额共计1 526元。同月26日10时许,陈某在合肥市新亚汽车站门口,将2张合肥至的Z74次软卧车票加价60元出售给刘义应,被民警抓获,2张车票票面数额共计8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共计倒卖火车票52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8 8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火车票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刘义应、范方正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倒卖车票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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