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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大学生犯罪处理符合人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06:47:23 人浏览

导读:

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与区内十多所高校联合成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推出预防、处理大学生犯罪实施意见讨论稿,其核心是要放宽对大学生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一稿击起千层浪,有诚意的担忧,也有毫不留情的冷水泼过去。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议题,在讨论稿尚在讨论的阶段,

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与区内十多所高校联合成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推出预防、处理大学生犯罪实施意见“讨论稿”,其核心是要放宽对大学生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一稿击起千层浪,有诚意的担忧,也有毫不留情的冷水泼过去。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议题,在“讨论稿”尚在讨论的阶段,社会舆论理应就此议题理性地争取形成某些基本的共识。
  大学生犯罪的预防问题远比如何处理问题来得重要,因为,作为载承宽容和理性之理想的大学教育理应首先在道德教育而非“用重典”上用力。因此,诚如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所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犯有轻微过错的学生的确无逮捕的必要,学校对犯有过错的学生往往“一开了之”的行为,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极度不负责任的。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是执法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即通过“帮教”而非“重罚”,宽容地认定和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
  对于这种宽容,有论者援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指出这样做容易导致“刑不上大学生”的人为禁区,结果适得其反。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仔细研究“讨论稿”所列各项内容,就不难发现,“讨论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认定和处理“放宽尺度”,并非不加区分,滥施善意。在认定大学生犯罪时的“宽容”严格限定在盗窃领域:“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达到2000元‘数额较大’起点,且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2.主动投案,且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而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检察机关可相应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同时学校应暂时保留其学籍,成立学校、家庭、检察机关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跟踪考察,并要求每月在校义务服务两天。考察期满后,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在这样的条款中,我们看到的是人性化的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这恰恰应该是法律在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里的重大区别。
  还有论者认为,“‘暂免起诉’就像在校大学生乘坐火车有优惠证一样,容易增加他们中某些人的‘优越感’。”“讨论稿”给予构成犯罪的大学生在校教育和悔改的机会,但这仅仅是机会,道德和校规的约束对此可能不起作用,但也绝无可能构成一种特权。在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南京检方办理保留学籍的大学生犯罪嫌疑人,到目前为止也仅有一人。也就是说,这种优越感即使有的话,也还是微不足道的,相对于大学生应承担的责任来说,它不过是一项小小的权利而已。刘海洋的硫酸泼熊案最近又有传言要重新提起公诉,但一年来,清华得当的处理和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毕竟已经使刘有了将近两个学期的研究生学习生活。[page]
  可是,即使对于这项小小的权利,维护起来是何其的艰难。在这项讨论稿出台的当天就有高校领导认为,学校操作起来有难处,理由是:“校有校规、校纪,在校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都可能开除,而实施了从社会危害性上远远超过违反校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学生,却有保留学籍,继续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对此,学校该如何进行平衡?学生心理能平衡吗?老师心理能平衡吗?”心理平衡和教育责任、个人———即使是犯罪的个人———的权利以及宽容的精神,究竟哪个重要,我想,这是一个教育工作者理应具备的常识。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应是社会的良心,理应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冷静而敏锐地处理社会共同面临的法律争议。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于南京放宽对大学生犯罪的认定和处理,理应视之为法治的进步,欢心而不用担心,因为,维护符合人性的权利是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基础。我们期待社会能够形成这一重要共识,支持和鼓励这项进步的措施能够得以早日实行,并且早日推广至全国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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