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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解决争端机制与中国司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05:23:17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要:WTO协定必将给即将入世的中国多方面的法律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作者从WTO解决争端机制与中国司法进行实体、程序等多方位比较研究的角度,寻找中国司法与WTO协定的契合点,正确评价了我国司法适应WTO协定的亮点。同时指出中国司法就此需要完善的二

  内容提要:WTO协定必将给即将入世的中国多方面的法律带来巨大冲击和影响。作者从WTO解决争端机制与中国司法进行实体、程序等多方位比较研究的角度,寻找中国司法与WTO协定的契合点,正确评价了我国司法适应WTO协定的亮点。同时指出中国司法就此需要完善的二大方面:一是在建立一个快速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国内法机制方面,应在立法和组织机构等方面采取行动;二是相对WTO解决争端机制,我国至少应重视五个方面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 世贸组织 解决争端机制 中国司法 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余向阳,江西临川人,90年毕业于江西大学(现南昌大学)法律系,现为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法官。于《人民司法》《政法论坛》《法律适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河北法学》《江西法学》《经济与法律》(香港)等刊发表法学论文80多篇,先后32篇(次)在全国、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及学术征文中分获一、二、三等奖,论文被收入《中国八五计划科技成果选》(中科院编)等数十种大型文集。其传略载入《中华骄子.专业人才卷》《科学中国人》《中国专家人名录》《世纪语录》等。

  1995年元旦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负责管理WTO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的国际组织。加入WTO是中国人几十年来的夙愿。最近,WTO总干事表示,中国有望于2000年底加入WTO,这必然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带来无穷活力。因为WTO在国际社会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远不限于国际贸易乃至各国经济繁荣,还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关系到世界和平的保持。因此,WTO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近代发展最快、最新、最富活力的门类。世界贸易组织法(WTOLAW)不仅对传统国际法有不少突破,而且其法律规则从实体内容到程序规范都有自己的特色,可称作是现代国际法一个全新的领域。当今,对照中国司法,研究世贸组织法中解决争端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WTO解决争端机制及其性质

  由GATT(关贸总协定)的第22、23条规定的解决贸

  易争端机制,经过近半个世纪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形成的习惯规则,逐渐建立了一整套颇具国际经济法特色的国际司法体制,并具体凝结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附件2《管理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WTO谅解》)之中。这套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为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义务或规则得以遵守,条文得以正确解释乃至整个贸易体制得以有效运转,提供了有力的保证。①《WTO谅解》确立的这种较为统一的解决争端机制,可以说,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6个组成部分:

  (一)强制性的双边协商(也存在多边协商和诸多

  边协商的可能性)。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

  要办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日起,10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收到申请的一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二)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

  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斡旋是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强制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新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调解,此处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新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前述三种方式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三)公正独立的专家小组程序。

  当协商、斡旋、调解、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

  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约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各有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四)上诉审查程序。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

  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出,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DSB之日起60天内做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期限四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五)争议解决机构即DSB的接受或批准。

  DSB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在WTO成员

  解决争端中,无论是专家小组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不经DSB批准,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当然,DSB做出决定的事项,均应以共识(CONSENSUS)做出。②[page]

  (六)受监控和管制的制裁程序(如撤销减让或其

  它义务)。

  在适应范围方面,该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之诉"

  与"不违法之诉"两类争议。按照GATT第23条第1款(b)项规定,即使该措施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个缔约方依本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与损伤"亦构成了投诉的根据或条件。这通常以"不违法之诉"这个专门术语来称呼。反之则称"违法之诉"。该程序虽然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议解决活动基础上形成的,但《WTO谅解》提供了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际贸易争议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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