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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调解达成协议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06:47: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所谓自愿,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勉强,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更不能以判压调。那么在关于调解的时候需要进行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

  核心内容:所谓自愿,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勉强,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更不能“以判压调”。那么在关于调解的时候需要进行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查结果。调解书出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在经办法官淡出调解发动机制后,那么发动调解机制的责任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承担调解发动机制责任者应该具备如下素质:

  (一)对争议事实非常熟悉。这是发动调解的基础。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有能力进行初步评判。不管如何调解,法律是引导调解的共同的是非评判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既可以对争议诉讼的后果进行初步预计,在预计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妥协。

  (三)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调解经验对促成调解十分重要,因为具备调解经验的人,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调解大局,避免因调解接触而激化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调解经验有助于在双方调解僵局时及时调整思路提出灵活的调解方案。

  根据上述素质标准,我们在对各类诉讼参与人进行过滤后,发现具备上述素质的群体只有一个,这就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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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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