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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远标诉郭立新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02:20:36 人浏览

导读:

原告郭远标,男,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郭立新,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远标诉被告郭立新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被告郭立新于2006

原告郭远标,男,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郭立新,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远标诉被告郭立新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被告郭立新于2006年4月2日向原告郭远标借款120000元,约定2007年4月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郭立新分文未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立新尽快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立新欠原告郭远标本金120000元,利息40000元,本息合计160000元,由被告郭立新在2009年9月12日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郭远标。逾期被告郭立新自愿将位于桂东县城关镇维夏路2号院内的家属房(房产证号:桂房权字3640号,面积123.77㎡)一套(六楼)作价160000元抵偿给原告郭远标所有,被告郭立新协助原告郭远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手续的费用由原告郭远标承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470元,原告郭远标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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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 凌 云

二0 0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 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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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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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人民法院 借贷 新民 桂东县 民事 湖南省 调解书 郭立 郭远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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