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梦茹、郭湘粤诉郭垂军抚养费一案民事调解书
导读:
原告郭梦茹,女,200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原告郭湘粤,女,200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原告法定代理人郭利芬,女,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俊志,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垂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人(系原告父亲)。
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告的母亲郭利芬与被告郭垂军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1日在桂东县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郭梦茹、郭湘粤由女方郭利芬抚养,被告郭垂军自2008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教育费1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2009年5月31日,被告郭垂军未按协议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6000元抚养费,之后,原告母亲郭利芬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在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抚养费6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郭垂军应支付给原告郭梦茹、郭湘粤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抚养费6000元,由被告郭垂军分两次付清,定于2009年9月27日前支付3000元,2009年10月27日前支付3000元;该款由被告郭垂军直接付给原告法定代理人郭利芬;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郭利芬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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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静
二0 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红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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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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