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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8 18:55:47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摘要]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在纠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欲撤回再审之诉,法院应否准许?由于法无明文规
[内容摘要]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在纠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欲撤回再审之诉,法院应否准许?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就再审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撤诉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大家探讨。

  [关键词]再审 再审申请 撤诉权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基于当事人的诉权,由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引起对案件的再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再审程序现有启动途径的多渠道化,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欲撤回再审之诉时,能否准许?因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在此,笔者就该问题做一点粗浅探讨。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听证复查,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或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决定案件进入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案件已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有些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有的依第二审程序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之前,能否享有撤诉权?对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一、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引起再审的,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外,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裁定终结再审诉讼。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再审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从法理学的角度,属于私权范畴,对私权的处理,国家不应过分干预,应准许其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条和第1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撤诉权。撤诉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3)申请撤诉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故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审理的,在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当事人有权撤回再审申请,应无异议。


  2)再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应予准许。


  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和法院均有约束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如果允许当事人撤回原审之诉,就意味着当事人得以自己的意志撤销原审裁判,显然与法律原理不一致。民诉法第131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告撤诉权明确规定,在一审宣判前。在一审宣判后原告即丧失申请撤诉的权利。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适用的程序,此时的法院判决、裁定已经作出并已生效,原审原告如果提出撤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要求。因此,再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应准许。 [page]


  二、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85条、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的结果,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因此,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无权申请撤诉。

  三、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77条规定,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时的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发现自己的裁判确有错误而进行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正确的行使审判权的职能行为,并非当事人意志。同样,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而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这种指导和监督,使错误的裁判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纠正,从而使审判工作的合法、权威性得到有效的保护,使法律的严肃性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上级法院提审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提起,当事人无权申请撤诉。

  综上,审判监督程序是对错误判决的最终司法救济,审判监督工作担负着特殊使命,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关。对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的问题,相信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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