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创设试探
导读:
我国法院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分庭前调解与审理中调解两种方式。所谓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所谓审理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
其中,审理中调解又可称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二者都属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它的存在充分契合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往往并未很好地被贯彻执行,逐渐暴露其弊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于是,民事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中越来越多的人对其提出了诘问和责难,要求对现在的法院民事调解制度进行改革。
笔者在基层工作,亦有体会,而且在审理中调解,既有开庭程序笔录,又有调解笔录,程序比较混乱,并使得原本是严肃庄严的庭审活动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顺其趋势,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法院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进行改革,但这之前,笔者想先澄清一个问题,即现在普遍人认为我国法院的民事调解制度是采取调审合一模式制度。
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所谓的调审合一模式,应该仅指审理中调解,即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而不应把庭前调解都包括在内,它毕竟没有进入到开庭审理程序中去,其制作的笔录称民事调解笔录,而不是民事开庭笔录,它不受严格的民事开庭程序所约束。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现所谓的对法院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应该是指改革的是调审合一模式的调解方式,而庭前调解应是完善,让二者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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