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利环诉陈贵雄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导读:
湖 南 省 桂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原告何利环,女,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陈贵雄,男,195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利环诉被告陈贵雄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3日生育一女陈发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都感觉受到对方的伤害,现已分居四年有余,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何利环与被告陈贵雄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发红(1993年11月3日出生)由被告陈贵雄抚养、教育,被告陈贵雄放弃要求原告何利环抚养小孩的权利,原告何利环享有探望陈发红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何利环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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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 凌 云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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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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