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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新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8:18:42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定分止争,现今的司法导向是便民利民,调解结案不但能达到定分止争,更是变向的便民利民方式,因而一直来都成为结案方式的最高追求。已有不少同行对调解方法进行过结总,那都是过于原则性的方法论,具体到个案调解工作怎么做法,却少有

  摘要: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定分止争”,现今的司法导向是便民利民,调解结案不但能达到“定分止争”,更是变向的便民利民方式,因而一直来都成为结案方式的最高追求。已有不少同行对调解方法进行过结总,那都是过于原则性的“方法论”,具体到个案调解工作怎么做法,却少有人提及,让人没有可鉴见的东西。本文笔者就是从已调解的一个案件,展示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定分止争 全程调解 司法为民 便民 利民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纲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原则。我们的司法工作就得围绕这“三个至上”而展开,才不悖我们司法的宗旨及司法的价值取向。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定分止争”,近端目标是“司法为民”,但在本质上都是为民、利民,因为能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也就能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特别是处在第一线的基层法庭,更应在为民、便民、利民等司法措施上,做到以人民群众所需为第一需要开展工作,因为方便群众诉讼是人民法庭的立庭之本。作为一个在基层法庭工作了十年的我,我认为在法庭搞司法工作,主要得围绕“定分止争”和“司法为民”展开,下面笔者就此谈点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如果说法律是对社会财富、社会利益的一种初步分配和对人们认可的生活习性的认可的话,那么司法就是对打破这种分配格局和破坏人们认可的生活习性的“校正”。这里的“司法”是一个上位概念,基层法庭的司法只能是一个下位概念,因其特殊性而在司法方法及理念上也有其特殊性。基层法庭司法的特殊性表现为:其一、纠纷之间的当事人具有“亲属性”和“地缘性”。“亲属性”也就是案件类型为离婚纠纷、赡养纠纷、遗赠扶养纠纷、抚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当事人之间多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该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家庭的稳定。对排除防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侵权纠纷以及部分近邻间的身体权方面的纠纷,纠纷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生活在一定范围内的“地缘性”,该类案件的处理涉及一个村寨的稳定。该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八九十,成为法庭工作的重头戏。其二,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知道较少或是一无所知,导致法庭工作量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庭通知当事人应诉,都要到当事人住所地实地送达,一个电话或口信通知当事人大多不会配合而来法庭应诉;二是在受理案件和送达副本时,把举证通知、举证需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送给当事人并释明后,但许多案件到开庭时只是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了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达到实体公正和案结事了,基层法庭法官都不会按称之为“城市规则”的证据规则来办案,而要作许多调查工作;三是因当事人文化水平有限,判决的案件当事人有时就只认死理,他(她)不会去咨询别人,判决结案很难吸收当事人的不满,并会因此留下心结,而成为日后生活的隐患,因而真有“一代官司九代仇”的现象。为了消除隐患达到“事了”,法官将作许多“判后答疑”的解释工作和案件回访。鉴于基层法庭的上述执法环境,基于司法工作的“定分止争”和“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调解结案一直是笔者追求的目的。

  谁都知道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判决、调解和撤诉,但一般只有调解和私下达成协而撤诉的能达到当事人双方共赢的效果,吸收当事人的不满。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再公正的判决,也很难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感到共赢,至少从其内心讲有人不接受,难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因而有许多案件会上诉,会在穷尽法律手段后或未穷尽法律手段时就上访,导致“案了事不了”。于此,被西方国家美誉为“东方经验”的 “马锡武审判”方式,也就是现在的调解结案方式,是中国司法领域的奇葩,也是现今司法在结案方式上追求的最高目标。

  在调解的方法上我坚持“全程调解”。所谓“全程调解”就是把调解贯穿于诉讼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前、庭审中及庭审后等诉讼过程中。立案调解,就是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来要求法庭解决某种纠纷时,法庭受理后当即组织双方调解。这主要对双方到法庭要求离婚,并有了初步的调解方案的当事人可当即调解离婚,或是因口角言语发生矛盾睹气来法庭要求离婚的,可当即为其调解合好。对争议标的不大、案情简单、矛盾不是很深的案件,一般也能当即调解好。送达调解,就是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听其辩解意见后对分歧不是很大的案件,即可组织当事人调解。开庭前调解,就是经过受理原告起诉和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的争议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庭审中调解,就是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在庭审结束前征求双方意见而组织调解。这是整个调解工作用得比较多的一种调解,因一个案件经过庭审,在事实及法律方面已经明了,就更能给当事人进行充分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庭审后调解,就是案件庭审结束后在未宣判前再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员给其作工作,他(她)会尤豫不决,这种就给其一阵时间的考虑或咨询别人,尽可能再次组织调解。具体的调解方法主要有“背靠背调解”、“面对面调解”、“整合其它资源参与调解”等,要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同时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程序的进行,“与时具进”地选择一种或几种调解方式,要坚持“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司法原则,不能久拖不决、久调不判。“全程调解”仅是一种观念或意识问题,一个案真正能得以调解结案,关键还在于调解方法的运用。

  调解方法的选取和施展,是调解工作的核心问题,她亦如判决中的说理,就是要当事人通过法官的前期工作,重新审视自已的诉求或反驳理由是否充分,进而确定是否调解。调解总的来讲主要是围绕情、理、法等方面作当事人的工作,这理的“情”主要是案情,“理”主要包括事理、情理和一些伦理,“法”就是书面意义上的法律,这也要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促成当事人调解,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达到案结事了。在调解过程中,我不赞同“宣判前法官不能发表对裁判结果有顷向性意见”这种说法,因为,调解在本质上就是要当事人为了和谐而让利,是一种对自身利益的处分行为,基于大多当事人法律知识久缺,法官若不能从情、理、法上给当事人作疏导工作,让其明白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多少,调解是很难成功的。当然,法官要注意用词或说话技巧,在“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方面,要说到“点子”上;而在“承担责任的多少”上,则主要讲明一般的处理原则,具体多少则交由当事人确定。[page]

  在具体的个案中,用一种调解方法可能是难以起作用的,或者说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法,而是凭法官的专业知识、办案经验及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在此,笔者将前不久调解的一件雇员受损赔偿纠纷的调解过程展示一下。案情:甲未婚,独自与年老体弱的父亲一起生活,因甲在外打工就电话里与其哥乙联系,委托其在家找人将一栋危木房拆除,工钱由甲给乙寄来。之后乙与丙谈成十个人,一人五十元,共伍佰元包由丙组织人安排折。因系农村难得有能争到钱的机会,丁便主动要求加入。丙便组织同村的十个人将房子拆除,在折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丁在要折结束时被柱子压伤,造成腰椎暴裂性骨拆,花去医疗费二万多元,除了合作医疗所报部分,自已付担了六仟多元。房子折除后,因乙也参与了折房子,他扣除50元的工钱后,当即将450元的工钱交予丙,丙也当场均分给大家。事后,丁因为所受损失与甲、乙、丙达不成协议,便起诉三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其各种损失共二万多元。本案受理时,在向丁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丁的妻子)释明其所负的举证责任、诉讼风险、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执行风险;同时还向其说明,丁的受伤是谁都不愿发生的事,没有人存在过错,农村就是无偿帮工,自已也要有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失的发生,庭审后要基于查明的具体情况要求赔偿。丁的妻子说:“我的爱人自已受伤了,自已运气也不好,事发后去找三被告协商,他们均说自已没责任,只要他们适当补偿是不起诉的。”听了这话,可以说对调解成这件案件有了点基础。在向被告乙、丙送达了诉状副本时,乙说他是代其弟甲将折房子这事包给了丙的,自已没有赔偿丁的损失的责任;被告丙则说他是代乙叫几个人来折房子,自已并未承包房子来折,也没多得一分钱,也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电话通知在外打工的甲回来应诉,他也称房子是包给丙的,自已没有赔偿责任,同意回来应诉。到此,似乎调解结案的希望又破灭。在开庭前,双方都申请部分事发当天参与折房子的人出庭作证,原告方及被告甲均请了代理人,要知道花费一笔不小的代理费请个代理人,对原告方不是雪上加霜吗?可见双方大有鱼死网破之势。庭审中,双方都坚持自已的观点,代理人更是你来我往,精彩陈词。经征求双方同意调解后,法庭决定休庭三十分钟,用过午餐后再进行调解。

  在正式调解中,首先要营造调解的氛围,得有个开场白,这主要从情、理的方面入手。下面笔者简述当天的“开场词”:首先,今天争议的事件应该说是谁都不愿意其发生,更不愿意成为当事人,被告甲和乙不想只为折个价值不到两千元的房子,花了五百元钱还惹上一场官司:被告丙组织人折房子,本想挣个小钱,也不想人受伤;原告及其家人更不想为挣50元钱,陪上六七千元的损失,原告还要受几个月的皮肉之苦,以及前后半年生活不能自理的巨大损失。但它确实发生了,并因此将你们叫到法庭面对面坐着,现在最好面对现实,那就是想法解决。其次,生活中的许多事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得失的,有时要用道德、良心来衡量自已的为人处事。在去年的“5.12”大地震中,面对灾区人民的巨大损失,国内的或国外的、认识的或不认识的、相关的或不相关的,都因内心深处的良心驱使向灾区献了爱心。在该案中,我想建议双方抛弃赔偿责任这种说法,从换位思考这个角度考虑,加之你们是近邻又是一家人,各自考虑一下愿否给受害者一点补偿及补偿多少。再次,如果双方仍坚持自已的意见,我们只好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作出判决,以后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上诉到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可能会出现:一是你们间的怨气会加深,不利于你们今后的相处;二是双方会花费更多时间甚至金钱在这纠纷上,造成更大损失。能够达成协议把该案了结,双方都能安心正常生活,能把损失减小到最小。希望你们好好考虑我的提议。

  接下来先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进一步作工作。先找原告方作其工作,是否叫其代理人参加要视具体情况,当代理人的意见有些偏执时,就只能单独给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当代理人的意见客观公正时,就要与代理人一起作当事人的工作。原告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是要求三被告赔偿实际支出的医药费六千多元。被告方经开场白一翻话的“洗礼”,确迟迟不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几分钟沉默,只是被告甲提出愿意补偿原告800元。离达成调解协议差距太大,被告方的思想工作还得深入。于是我再次作被告方工作,既然你们同意调解,那么就要有调解的诚意,也就是要提出一个对方可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否则就是在这里耗费时间,解决不了问题,因为调解是要你情他(她)愿。为了能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我建议三被告在3000元以上考虑对原告方的补偿。接下来再将被告甲、乙及代理人叫到一边,说明甲与乙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乙与丙之间是承揽(包)关系或是雇用关系(甲就与丙是再代理关系)不是很明了。从法律上讲,认定为是承揽关系责任该由丙来承担;认定为是雇用关系则由甲承担责任。但本案我个人倾向于是雇用关系,其理由是:一是承揽关系主要是以自已的技术和其它生产工具,再加一定的劳务为对方完成一定工作而获取相应报酬,仅提供劳务不应是承揽关系;二是乙与丙所达成“十个人,一人50元,共500元折房子”的协议,表象是承包而本质上则是转委托的法律关系,丙只是代乙找十个人来折房子;三是丙的角色不是雇主,更多的是一个组织者或召集人,同时他是同工同酬。这仅是个人观点,若到时院领导同意该种观点并以此作出判决,你们不服只能依法上诉,再由其他高级法官来审理该案,错了就改,没错就维持,希望你们慎重考虑。再找到被告丙,对其说:不管你是否承包了甲的房子折,所有的人是你找来的,何时折以及怎样折也主要是由你安排组织,但安全措施上你没做到位,从道义上你是否该承担点责任。经过这一翻劝说,被告甲同意出2000元,被告丙同意出500元,同时原告的代理人反馈经其作工作,原告方可以只要求补偿5000元。现在是该找原告方的时候了,首先,对你们家这样的遭遇深表同情,你们确实也遭受到很大的损失,所以我不想你们再为该纠纷陷入旷持日久的诉累中。其次,从法律程序上讲,若达不成协议导致判决,对方仍不自愿履行的,你方要提供对方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金钱,你方的损失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补偿。还有,该案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甲承担责任,你们是知道的他是一个未成家的人,判后若他仍一直外出打工,你方的权利将可能得不到及时、真正的维护。当然判决你方得到的赔偿额要高些,但执行风险你们得考虑,有句话叫“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最后,从唯心的观念来讲是自已运气不好,要遭此一难;如果只认“我就是因丙叫去为甲折房子受伤,就得找他们负责”,这是你的权利,但基于农村谁家都可能有大事小务的,谁不请人帮忙?以后谁又会敢与你们在这方面来往?这对以后在同村生活会有引响,判多判少你方将处于不利地位。相反,调解结案不但能及时得到补偿,还能与对方握手言和,以后的责面影响小。经过几翻“进攻”,原告调整赔偿额为3500元,被告甲同意出2500元,被告乙同意出700元,看来基本能调解成功了。此时,召集当事人入庭后,我作了调解的最后一次发言,该案从庭审到现在已经过五、六个小时,如果仅是为了工作在询问你们同意调解后,直接叫你们提出方案,达不成协议就判决了事。我们没有这样做,而是从各个方面给你们摆事实讲道理,其目的就是疏导你们的不满,消除你们的怨气。总的来讲双方都有这样的诚意,但现还差300元,我想三个人承担总比一个人承担容易些,多出100元对三被告也不是困难得很的事,我建议三被告各加100元。三被告考虑一会儿,表示接受我的建议,案件得以调解成功,并在三日内兑现了补偿款。[page]

  有人说“摆平就是水平”,这其中是有道理的。迟到的正义都会变非正义,旷日持久的诉讼、执行,也会抹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心。能调解结案,在“案结事了”、“节约诉讼成本”和“减少诉累”等方面,都有判决不可比的优越性。这也就是司法的价值取向,我们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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