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
导读: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0条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实践,增加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即人民调解组织有下列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多种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民间纠纷的特点,有利于更加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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