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承担的败诉案例
导读:
出了医疗事故,医院却不肯申请作事故鉴定,日前这起全国首例由于医院方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承担的败诉案在莲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决,院方败诉。
患者雷某,女,于2002年3月25日感到身体不适到陕西省邮电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其患有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及脊神经损伤疾病。同年3月27日,该医院给雷某安排做脊髓减压探查术,术后,雷某双下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同年4月8日经MRI检查,发现雷某脊髓血肿压迫。4月9日,邮电医院再次做脊髓血肿清除术,2002年6月雷某向法院起诉,2002年8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雷某双下肢感觉运动功能丧失,肌力0级。双下肢瘫痪达到二级伤残程度。2002年9月4日,陕西省邮电医院向法院书面答复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认为,在原告住院过程中,陕西省邮电医院给原告做手术及对症下药治疗,术后至今,原告成软瘫状态,以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雷某已达到二级伤残等级。对此鉴定结果,按照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应由院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明确向法院答复,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医疗侵权责任成立。遂判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陕西省邮电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1132.84元。据此案的原告代理人说,这是全国首例由于院方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导致举证不力,承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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