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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行为不规范致宫外孕 医院担责七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19:00:48 人浏览

导读:

医院因违反诊疗规范致宫外孕女子绝育,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铅山县某医院担责七成,赔偿原告江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3837元。2004年6月27日原告江某因怀疑

  医院因违反诊疗规范致宫外孕女子绝育,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铅山县某医院担责七成,赔偿原告江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3837元。

  2004年6月27日原告江某因怀疑怀孕到医院就诊,门诊医生对原告进行治疗,却并未将诊刮物送病理检查以查明妊娠部位,在宫内外均未见妊娠囊的情况下径行刮宫、清宫术。2004年7月7日江某下体大量出血,医院此时方诊断 “异位妊娠”,对原告行“右侧输卵管妊娠清除术”,切除了原告的右侧输卵管。术后,原告江某丧失了生育能力。2006年5月24日上饶市医学会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重新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后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铅山县某医院对原告江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铅山县某医院的诊疗虽然不够成医疗事故,但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铅山县某医院对原告江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对原告江某的损害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江某虽系宫外孕,但由于被告对原告异位妊娠的诊疗过程欠规范,存在过错,延误了原告的治疗时机,造成原告右侧输卵管被结扎,导致不能生育的后果,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所受的损害与其原发病宫外孕相关,因此原告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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