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案例 > 输血导致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输血导致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15:15:12 人浏览

导读:

输血导致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例案情介绍:2003年9月18日,幸福乡新春村一农妇周某因病住进乡卫生院,但在治疗期间,粗心的卫生院医护人员错将其他血型的血输到了她的体内,造成了医疗事故。2004年10月15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医院同意补偿周某2.8万余

输血导致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2003年9月18日,幸福乡新春村一农妇周某因病住进乡卫生院,但在治疗期间,粗心的卫生院医护人员错将其他血型的血输到了她的体内,造成了医疗事故。2004年10月15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医院同意补偿周某2.8万余元以做赔偿之用。

2003年9月18日,周某因脑膜瘤住进南通市幸福乡卫生院,先后两次接受手术治疗。但在术后护理中,医护人员错将B型血输入到血型为O型的周某体内,致使她出现严重视力障碍等并发症。

『医疗鉴定』

2004年1月,南通市医学会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但在认定其“双目失明”是否因在医院治疗中存在差错所致时却认为,尽管输入其他血型的血液导致周某出现溶血反应,但由于医院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其器官功能障碍。周某手术后视力障碍加重,属并发症,与输入血型错误的血液无关。

周某对这一结果不服,便到江苏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这次鉴定的结果是,周某的病例应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医院在周某手术后治疗中出现的差错,属于违规过失行为,它与患者出现视力障碍间“不能确定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因赔偿问题有分歧,周某将乡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其支付的医疗费5.6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2.32万元。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更具权威和公正性,予以采纳。该院认为结合医疗侵权纠纷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分析,应认定医院属于举证不能。医院已构成医疗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退还周某医疗费515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32万元。

『尾声』
周某和乡卫生院对此判决都表示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他们达成了上述协议,由乡卫生院补偿周某2.8万元人民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