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非法行医赔偿 >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21:03:50 人浏览

导读: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甘肃省卫生厅: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7〕185号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推荐阅读: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