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狗吓伤人 主人需支付医疗费
导读:
核心提示: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一些主人的宠物咬伤人的案例。律师说,即使主人无过错,只要不能证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他就难辞其责。
七嘴八舌
“道歉可以,但没有理由赔钱。”“受伤是因为狗,主人要承担责任。”
事件 被狗吓倒 摔成骨折
家住贡井区居民肖华(化名)最近有点“背”。大约一个月前,他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只从居民楼冲出来的大狗吓得跌倒在地,造成其右脚大拇指骨折。事发后,肖华被送往医院救治。肖华认为,狗的主人王平(化名)没有拴好狗,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向其进行索偿。但王平却以其狗未咬到肖华为由,不支付一切费用。
8月9日下午6点左右,肖华下班回家,途经仙叶草幼儿园附近一石梯旁时,一条长约1米,高约40厘米的大黄狗,突然从11栋居民王平家里冲出楼道,狂吠不止直奔向他。被狗吓到,肖华想撒腿就跑,慌乱中摔倒在地,造成其右脚大拇指骨折。事发后,疼痛难忍的肖华被家人送到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
争执 狗“吓”伤人 该不该赔?
肖华住院治疗长达6天,期间,肖家曾多次与王平就大狗吓伤人事件进行沟通与协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等。但对方却以其狗未咬到肖华为由拒绝赔偿。两家人非但未把问题解决,反而将矛盾升级恶化,一直为此事争吵不休。直到肖华治愈出院,两家人仍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结局 司法调解 狗主人赔1500元
8月17日,万般无奈的肖华和家人一起,来到筱溪司法所和“大调解”协调中心寻求司法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宣讲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调查来看,此事就不存在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情形。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王平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被侵权人肖华受伤。”因此,不管肖华有无过错,王平都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王平同意支付1500元的医疗费进行赔偿,以及慰问品牛奶一箱进行补偿。
律师说法:“造成”伤害 不仅指直接伤害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说,我国对动物致人损伤案件是实行“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即使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任何过错,只要他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或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始终难辞其责。
“此事也不存在有第三人逗引、伤害狼狗的行为。”张平说,因此,本案不存在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形。至于刘某的大黄狗未直接咬伤或抓伤王某、未和王某的身体发生任何接触,这不能作为狼狗饲养人、管理人刘某免责的理由。因为《民法通则》只是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未规定这是直接致伤造成的还是间接致伤造成的。既然法律未作严格的区分,就不应当简单地理解《民法通则》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中的“造成”仅限定为直接咬伤、抓伤等直接致伤的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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