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损害赔偿常识 > 温州市医疗纠纷引入独立协调机制

温州市医疗纠纷引入独立协调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08:31:09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3月1日,宁波市在调解化解医疗纠纷中引入"第三方"和保险机制,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经过近九个月的探索,这一做法在当地取得较好效果。为此,我市在借鉴宁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出台《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并组建市医疗

  2008年3月1 日,宁波市在调解化解医疗纠纷中引入"第三方"和保险机制,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经过近九个月的探索,这一做法在当地取得较好效果。为此,我市在借鉴宁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出台《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并组建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医患之间介入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赔款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均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处理;而患方索赔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院内自行协商解决。调委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由市财政保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

  市卫生局局长朱锦平认为,《暂时办法》出台后所引入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无疑开辟了一条解决医疗纠纷的新途径,既保护了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也能安心做好医务工作。

  目前,附一医、附二医、市二医、市三医、市中西医和市中医院等6所省、市级医院,以及鹿城、瓯海、龙湾的区级医院,已率先纳入《暂行办法》管理范畴。据悉,面向全市医疗单位的推广计划,将待取得经验后再做安排。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