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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财产保全错误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6:44:59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司某某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并于2011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共计430万元存款,该款直到2014年11月13日才被解封。后该案经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某...

  【案情】司某某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并于2011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共计430万元存款,该款直到2014年11月13日才被解封。后该案经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需向司某某支付1686511.48元,已履行完毕。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司某某在行使权利时滥用诉权,超范围冻结某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共计2613488.52元,造成某建设工程公司利息损失210351.41元。现某建设工程公司对司某某提起诉讼。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司某某应否因保全过错而承担对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对此,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方可认为构成申请错误;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人保全错误是一种客观事实,因此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即构成财产保全错误,而无需考虑申请人对保全错误的主观过错状态。

  【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基于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的分类,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以划分如下三种类型:前提错误、对象错误、金额错误。在以上三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类型中,第二种、第三种(即对象错误和金额错误类型)属于明显错误,申请人应当知道其财产保全申请超出其拥有的权利范围,并能预见到此违法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但仍为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

  其次,对于前提错误,由于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仅能根据自己的认知提出诉请,无从知晓判决结果,因此诉请与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是相当普遍的。而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其金额的确定以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请金额为限。那么对基于现有证据并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当事人来说,判决金额与诉请金额不符是不可预见的,在其知识水平及理解能力基础上提出的财产保全不存在主观过错。

  回到本案中,第一,司某某提起诉讼的原因系其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欠其工程款及劳务费四百余万元,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对某建设工程公司账户上的存款430万元申请保全,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虽然生效判决未支持司某某的全部诉请,但就案件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司某某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某建设工程公司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第二,从生效判决来看,法院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司某某构成挂靠关系,并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当返还司某某款项1686511.48元,尚有争议的其他款项,司某某还可另行起诉”。该生效法律文书中,司某某亦具有对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诉权,某建设工程公司确实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

  综上,本案不能认定上诉人司某某存在恶意的保全行为,对某建设工程公司要求司某某赔偿其保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原标题: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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