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
导读: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其中一个构成要素,对于损害事实,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讲讲吧!
1、损害的界定与特征
损害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必须是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对受害人有害的,可以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利益的减少或灭失,若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的后果符合受害人的本意,则不算“不利”。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和依据,若仅有违法行为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样,仅发生损害后果,加害人也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若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可不必承担责任。因此,损害是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须具有四个特征:(1)损害必须是对合法的民事权益的侵犯,即该种权益须是法律上应当予以保护的;(2)损害在法律上具有可赔偿性,即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3)损害后果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4)损害须具有明确且直接的特点,即对将来的损害、假想的、偶然性的、丧失机会的可能性等不确定性因素的猜测,不具有可准予赔偿损失的价值。
2、损害的分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至第22条的规定,可以把损害事实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财产损害
所谓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使得受害人直接或间接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损失可以来自物、财物的实际毁损,也可以是用货币单位来衡量的合法物质利益遭受的损失。财产损害必须是可通过货币的方式予以弥补的,具有确定性。
财产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可以称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前者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违法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导致发生必要的财产支出。例如,因缔约过失而支出的费用,致使受害人伤残所支出的必要医药费等都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财物或财产,致使受害人本应在将来可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该种损失具有未来可得性,即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其次损失必须是未来具有确定性的,或然性、假设性、抽象的损失不具有实际意义,不被认可。最后,损失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即是说必须是可计量的。例如,员工本应可得的工资或奖金的损失、企业生产本应可得的经营利润的损失等都是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后果。人身损害所受到的损害是人的身体、健康、生命被造成侵害,导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结果,其侵犯的权利须是生命权、健康权,且这种损害所带来的财产损失是可计量的。例如,员工因工伤而丧失劳动力导致工资的损失。人身损害还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着痛苦,这也是一种损害,例如,毁人脸容,受害人可就这两种损害请求赔偿。
(3)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方面产生痛苦、抑郁、神经衰弱的严重精神疾病。这种损害也可以称为人身无形损害,可予以货币单位计量的金钱赔偿,也可以不给予赔偿,但须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例如,甲在公司诽谤乙的行为不检点,致使乙无法升职加薪,给乙造成了不仅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再比如,甲捏造事实,在小区宣传,使得乙在小区中难以生活,给乙造成精神损害,可就精神方面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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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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