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
导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界说
由于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人们迄今鲜有探讨,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无疑属于法规竞合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要弄清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什么,有必要先对法规竞合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那么,法规竞合究竟是什么呢?对之,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且数个法条都对它作了规定,也即是数个法条竞合在一起了,其表现形式是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同一个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法规竞合是指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等.综合上述各有关学者的观点,在我看来,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例如,《刑法》第432条与第398条,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既然如此,我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就是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而且,必须清楚的是,作为法规竞合的一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像其它法规竞合一样,是刑法中难以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因为: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内的犯罪形形色色,甚至大不相同,但是也有不少犯罪因涉及危害食品安全互相重合或交叉;另一方面,由于在互相重合或交叉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中,其中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将之独立于其它犯罪加以特别规定,以更加具体地反映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更加突出地表现国家对其所持的否定态度,同时也更为充分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不仅如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并不是纯粹基于理论的概括,而是也具有坚实的现实法律基础。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又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等等。它们都是就有关犯罪而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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