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导读:
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驶的微型客车与被告之一李某驾驶的中型车发生碰撞,导致邬某受伤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责。之后,邬某的父母、妻子、三个子女将相关单位、个人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多元。
案件审理中,由于车祸受害人邬某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属农村居民,因此,究竟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案件焦点。
被告方认为,邬某生前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原告方则向法院提交了邬某在成都市区居住十余年、生前在成都市买车、买房的票据,以及在成都市武侯区经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最终,法院运用目的解释和扩张解释的方法,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了死亡赔偿金。
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以城镇标准计算更公正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曾耀林法官。
曾耀林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因此,一个属农村户口却已在城市固定生活数年的车祸受害人,究竟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应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审理难点。
曾耀林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遵循保护人权、公正平等原则,正确对待我国现有城乡户籍制度。
本案中,受害人虽属农村人口,但在成都市区已连续居住生活数年,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固定收入以非农收入为主,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
因此,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结果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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