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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法院实施“劳役代偿”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13:29:13 人浏览

导读:

5月11日上午,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放流,至此,经过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中劳役代偿的部分得到圆满执行。连云港海...

  5月11日上午,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放流,至此,经过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中“劳役代偿”的部分得到圆满执行。

  连云港海天相连,山海相拥,自然环境优美,渔业、矿产等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加快,资源环境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环保压力越来越大。在“美丽中国”建设的时代强音中,连云港法院创新引入“劳役代偿”损害赔偿方式,即改变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除判决违法责任人进行赔偿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判令其提供一定时长的公益劳动或从事特定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本地区生态文明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全省乃至全国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增殖放流 补偿海洋渔业资源损失

  2012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等六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于去年经连云港两级法院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三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同时被判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为了提高放流虾苗的成活率,连云港中院专门邀请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指导站的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过程。增殖放流前,渔业专家对虾苗进行了开包查验、清点,确定虾苗数量和规格,并形成书面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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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补植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在2014年9月审结的由市检察院支持起诉,赣榆区环保协会提起诉讼的两起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连云港中院首开先河,在判决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在两年内从事960小时的环保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两年来,连云港法院共在11个案件中判决违法责任人种植树木3315棵,已全部完成。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劳役代偿”“异地补植”等做法作为江苏法院工作亮点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为了解决判决植树履行地点分散、监管困难等问题,2015年7月,连云港中院积极争取林业部门支持,在国家级云台山风景区南云台林场建立占地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行基地,作为判决植树的集中履行地,并进行统一监管,保证判决履行到位,从而提升资源环境审判教育预防和示范价值。这也是全省首个环境司法执行基地。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率队调研该基地,充分肯定连云港法院的这一做法。

  两项试点 积极探索资源环境审判

  连云港法院在资源环境审判中创新举措不断,得益于该院两年前启动的两项司法改革。

  “资源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以及环保公益等社会组织力量,形成保护合力。相应的,在司法审判中,原本隶属不同审判庭的资源环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也需要有效整合,集中发力。与此同时,资源环境问题及其影响往往不限于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具体处理容易产生地方保护等问题。”连云港中院研究室主任李青春介绍说。

  基于上述考虑,2013年12月,连云港市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资源环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和相对集中管辖机制,将三项审判集中于行政审判庭,一审案件由海州、连云两个区法院集中管辖。其中,海州法院专门成立了资源环境审判庭,进行专业化审判。2014年8月,省高级法院批复同意连云港法院开展资源环境审判“三审合一”和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截至2015年底,两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资源环境案件267件,占全省法院同类案件总数的11.8%。

  (原标题:连云港法院创新引入“劳役代偿”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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