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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赔偿怎么选2倍3倍10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6:29:15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社会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空间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一年多过一年。记者从3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共受...

  近年来,社会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空间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一年多过一年。记者从3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3158件,较2014年的1564件上升了101%。南京中院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将维权中的小知识传达给消费者,消费安全有赖于看得见的法律作为最后保护。

  2倍3倍10倍赔偿应该怎么选

  在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食用到不安全食品,除了全额退款,还应该向商家进行怎样的索赔呢?

  南京玄武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晓峰介绍说,惩罚性赔偿是我国法律对于某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较重的惩罚,不以消费者产生实际损失为条件。具体区别,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侧重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针对的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重点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

  我国法律还有二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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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一罚十假名牌还是假品质

  走进商场,经常可以看到为了招揽顾客而打出的广告,“假一罚十”“假一罚万”,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里的“假”呢?

  南京建邺法院民三庭庭长徐年美仔细进行了分析,“假”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品牌意义上的假,主要就是假冒名牌;另一种是产品质量意义上的假,就是说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商家宣称的品质。商家打出的“假一罚十”“假一罚万”,这都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具体到案件中,对于“假”如何理解,要视不同案情区别对待。例如,有的经营者销售的是耐克运动鞋,这时的“假”显然就是指品牌上的真假。再如有的经营者销售的是野山参、有机食品等等,那这里的“假”就是针对是不是野山参、是不是有机食品。简单来说,判断“假”不“假”,主要是看商品的卖点是什么,卖点是品牌,假自然就是针对品牌;卖点是品质,“假”就是针对品质。

  商家打出“假一罚十”“假一罚万”的承诺,这是一种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承诺。如果确实存在假冒品牌,或者质量达不到自己宣称的品质的,法院也认定为违反了其自身的承诺,那么一般来讲法院就会根据商家的承诺来判决。当然,商家的承诺在形式上不局限于“假一罚十”“假一罚万”这种惩罚性的承诺,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承诺。(下转第2版)

  过度打假适度宽容

  在法院审理的众多消费维权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身影,也许他们看中的不仅仅是对于不规范经营者的惩罚,同时也看中惩罚性赔偿。对于他们的出现,到底是应该支持,还是应该打击?

  南京中级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邓玲综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本身并不矛盾,消费者去正当维权也不会影响经营秩序。目前司法对商业化维权行为持适度的宽容态度。之所以持宽容态度,是由于其维权行为客观上促使市场主体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此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一致。因此,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经营秩序之间寻求平衡,那就是在审理案件时,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出发去理解和适用法律。

  (原标题:通报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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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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