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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引发的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21:00: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元钱到底能惹多大的事儿,锦州市民张某的回答是一场官司,而且还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张某诉

  核心提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详情:

  一元钱到底能惹多大的事儿,锦州市民张某的回答是一场官司,而且还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我家楼下不远处有个车棚,是刘某经营的,我每天都将电动车存放在车棚里。上个月的一天晚上六点左右,我回家时将电动车存入车棚,当时刘某不在,是他的朋友赵某看管着,我交了一元钱车辆保管费给赵某。第二天早上七点,我到车棚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当时我找到刘某,他说不清楚。后来我报了警,警方调查后至今也没有结果。我的电动车是以2900元的价格新买的,我找刘某和赵某要求赔偿,他们都不赔,所以我只好起诉到法院了。”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和刘某都承认是赵某代替刘某收取了张某的一元钱,但是却全都否认张某将电动车存放在车棚里。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车棚的承租人和管理者,对车辆存放负有查验和保管的权利义务。张某存车时向车棚的代管人赵某交付了一元钱存车费,刘某对此表示认可,所以可以认定刘某收取了原告的存车费,并同意为原告保管电动车,双方因此形成了保管关系。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收取了原告的存车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将电动车存放于车棚内,故刘某未尽保管义务,致原告车辆丢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张某提供的发票,电动车是一个月前购买的,可以不考虑磨损或贬值因素。

  近日,古塔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按照电动车的购买价赔偿张某2900元。

  责任编辑:曹雪松

  知识延伸:

  消费者维权时效注意事项

  为帮助消费者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地维权,工商部门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要注重事前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消费信息,包括《消法》的有关规定、消委会发布的各类消费警示以及所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商品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等等。

  二是注意保存证据。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等,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使用。

  三是消费者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注意时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事先申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现实生活中反映消费纠纷也一样,消费者不要拖很长时间再去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等有关问题;能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人们对有关证据也难以提取,对相关情况也已淡忘。特别是实行了“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再去找厂家或商家处理,厂家或商家也无法处理。所以,购买商品后,应立即试用,出了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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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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