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多少成争论焦点
导读:
案情回放>>>
去年秋冬的一天,市民刘某下班后,发现自家住房的屋顶漏水,屋内被水浸泡,天花板、墙面有流水痕迹,且墙皮脱落,部分家具被泡,还有家电等财物受损。刘某了解后得知,原来是楼上高某家的暖气管破裂,积水下渗所致。刘某遂找高某要求赔偿,但双方协商好几个月,仍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三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法院判决>>>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装修的受损价值存有争议。应刘某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刘某房屋内屋顶和墙壁的装修损失进行评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均予以认可。鉴于此,又经实地勘验和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判决:高某赔偿刘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对刘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本案纠纷因公民个人财产受到损害而生,法院的判决依据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案中高、刘两户住房上下相邻,高某房屋的水暖管破裂积水渗漏至刘某屋内,致刘某家房屋部分墙壁和屋顶渗水;因漏水刘某家中被淹,从而造成室内财物损失;刘某于事后已将一部分损失物品处理,但未提交相应原始单据;刘某对房屋重新装修,随之产生的搬家费用出示证据;刘某未针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费用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高某的房屋漏水下渗造成刘某的房屋部分受损,高某应对刘某因此发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虽然刘某的家具电器衣物等其无法提供原始单据,但依据常情,一般人很难预料此等事情而预留单据,法院根据一般家庭情况,合理酌定刘某该部分损失。另外,刘某于事后粉刷墙面、铺设地砖的花费及搬家的花费,距房屋遭受水淹已隔数月,难以判断是直接由于水淹造成的损失,但考虑到漏水确实会导致屋内墙面和地面受损而需要修缮,法院减半予以支持。
至于刘某提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既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精神损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各项法院应予受理范围,因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通常要对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的损害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进行证明。本案中,由于刘某未能全部出示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即受损物品的原始票据),以及证明受损与求偿发生直接联系的证据(即事后装修与水淹直接关联性证据)。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可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重视原始证据的保存、采集,如消费取票、合同留底等,以免日后产生诉讼“有苦道不出”。在此提示大家:证据是法官审理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证据影响诉讼进程,关乎诉讼结果,无论是在诉前或是诉中,“取证意识常在”都将对大家救济受损民事权益、支持诉讼主张权利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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