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死亡医院擅自处理尸体 家属获精神赔偿费
导读:
本报讯 一产妇在医院产下一婴儿后该婴儿死亡,医院未经产妇及家属同意擅自对死婴作出处理,后产妇及其丈夫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法院一审判决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罗某、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罗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秀才村村民王某、罗某是夫妻。婚后罗某怀孕,预产期在2007年10月25日左右。10月22日,罗某去宜宾县某医院住院待产,经医生检查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罗某第二天出院。10月26日早6点50分,罗某因出现临产症状到该医院要求作剖宫产分娩婴儿,7点35分罗某经臀位助产产下一男活婴,经请值班儿科医生协助抢救,新生儿情况无好转,7点50分新生儿停止心跳,7点55分宣布新生儿死亡。医生建议家属送死婴尸检,被王某拒绝。10月27日,王某、罗某的亲属得知新生儿死亡的消息,遂到该医院妇产科要求看婴儿尸体,该科室医生告知医院已将婴儿尸体处理,后王某、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怀孕足月到宜宾县某医院生产,医院为其提供了生育小孩过程中的医疗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诉讼中,王某、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而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表明新生儿系自身疾病死亡,又因王某拒绝送尸检,导致事后不能查明新生儿死亡的确切原因,应由王某、罗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罗某要求医院承担婴儿死亡的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罗某生育的男婴死亡后,未委托医院处理尸体,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罗某弃尸。医院在处理死婴尸体时违反规定程序,具有过错,应给予精神抚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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