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租车司机殴打行人被判赔偿近8万元
导读:
只因出租车将雨水溅到行人身上,司机和行人一言不和互相挥拳相向,最后导致行人右髋臼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新疆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对行人状告司机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司机赔偿行人各类损失共计77226.6元。
2008年9月14日早晨,夏先生驾驶出租车经过芳草湖路一家宾馆门口时,不小心将路边以坑洼处水溅到上班途经此地的张先生身上。为此,张先生便骂了夏先生。而夏先生听到后,下车与张先生发生争执,继而两人互相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张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髋臼骨折。为此,张先生住院治疗20天。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张先生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张先生和夏先生为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理应保持冷静与克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双方互相扭打致张先生受伤,夏先生已构成对张先生的侵权,对张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这起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夏先生应该承担六成责任。法院判决夏先生赔偿张先生医疗费35,080.60元、误工费6678元、护理费1620元、营养费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残疾赔偿金28,348元、伤势鉴定费180元。(稿源: 亚心网) (责任编辑: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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