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诊疗责任如何划分
导读:
因为医院延误治疗,或因患者本人大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治疗失败,该如何划分责任,本期《和谐医患》将为你解答。
案例:退休工人刘某乘坐三轮机动车回家,不慎从车上摔下,臀部受伤,事后患者被立即送往附近的医院。接诊医生检查未见臀部皮下出血,经照片检查也没有发现骨折,患者自述受伤部位有点痛,走路并没有大碍。医生就给其开了一瓶红花油,让其回家。两天后患者因疼痛难忍又来医院,虽然医院马上进行了应急处理,但终因其体内出血过多导致休克死亡。事后,患方家属向医院提出了赔偿,双方发生争议。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袁师泽律师: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一方面需要医务人员的精心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患者的积极配合。对于此类因延误诊疗导致的医疗争议的定性和处理,关键是确定延误诊治的原因和责任方。如果是因为医院方的过失引起的,那就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患者方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其损害后果也应由患方承担。本案中,初诊不明确,出于对患者负责,医生应该让患者住院观察以明确其病情。如果患者拒绝住院,医生应该耐心详细告知其利弊,如果患者依然坚持不住院观察,医生应在其门诊病历中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这一事实。
结果:本案在随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为由于医院过失造成患者延误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抢救时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本报见习记者 洪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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