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调解书 能作为理赔依据
导读:
发生车祸致死一人 在交通队主持下车主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办理赔却遭拒———
读者咨询
2007年3月,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购买了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按一定比率免赔:如果张先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007年12月,张先生驾驶的车在行驶中左后轮胎爆胎,他停车修理时,恰好李某开着旅行车从后面行驶过来,与张先生的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后经交通队认定:张先生与李某为同等责任。
2008年1月,张先生和李某的家属在交通队的主持下,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张先生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20万元整。
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以赔款数额是调解达成、调解书不能作为理赔依据为由不予理赔。
交通队作出的赔偿调解书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吗?
法官解答
海淀法院民三庭殷华法官解释,交通队作出的赔偿调解书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定理赔金额,而不是按照当事人在协议里约定赔多少就“报销”多少。张先生赔偿李某家属20万元,应该对20万元的构成进行说明和举证,这其中可能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不予理赔的。
同时,保险合同还约定了对于投保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率,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给他“报销”20万元。
但由于李某已经死亡,张先生赔偿其家属20万元并不显得不合情理。
更重要的是,按照死亡赔偿计算,扣除了可能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张先生的金额仍高于最高理赔额5万元。
所以,张先生可以凭调解书获得5万元赔偿。
法官提醒,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会拒绝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理赔,当事人最终还是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所以出了事故后,当事人想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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