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适用问题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坚持合法性原则和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原则,重点对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以及新旧法衔接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继续办理。办结后,对予以确认的,依法进入赔偿程序,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对不服不予确认申诉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赔偿请求人申诉或者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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