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精神抚慰金
导读:
由于日本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人身保险赔偿引起人们重视,本文对人身保险中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分析。
人身保险中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即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交强险条例也随即颁布,保监会据此又制定了交强险条款,在分项伤残死亡赔偿金部分,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伤残、死亡赔偿金分开列举,同在伤残、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分项下。故在实际审判中,许多法院根据交强险条款判决精神抚慰金,但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往往又是最高院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
法院认定通常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并无法定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要求,通常是主张一方提出受到精神损害,由法院确定是否应赔偿。
在法院考量的标准中,如果构成伤残,通常都会支持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数额不是很高,通常为几千到1万元左右。如果伤者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因伤毁容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会酌定高一些。如果事故人死亡,判决精神抚慰金也远远低于死亡赔偿金。
(未完待续·之十七)[page]
(作者单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最好是个人在保险限额之外不再另行赔偿;法官一般倾向于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但有时也会将此倾向凌驾于客观、合法的标准之上。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本文的作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外聘律师,在2007至2010年间,代理保险公司参加了数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本版将连续刊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系列,该文以较为中立及客观的角度,结合诉讼经验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案件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理赔和诉讼中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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