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侵害的救济
导读: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侵害,在民法领域有比较丰富的救济方式。根据关于无形损害的分析,可以采取相应的民法救济措施。侵害一般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现在的民法学理,确定侵害一般人格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必须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方法。赔偿的范围主要是精神利益的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其中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可以一并计算,财产利益的损失应当单独计算。
在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的侵害界定为无形损害后,可以根据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结合现行民法规定,建立起我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无形损害赔偿制度。对有经济收益的企业法人(商法人)或商事组织、财团法人的无形损害,在有财产损失时可以按照受害人损失额、侵权人获得利益数额或综合评估方法确定财产损失,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因此发生的必要费用(如自行登报公告、澄清事实所发生的费用)。对没有经济收益的机关、事业法人的无形损害,虽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但仍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因此发生的必要费用(如自行登报公告、澄清事实所发生的费用)。
笔者妄论,如果建立起我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的无形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人格权就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不会再产生法人精神损害问题理论上的纷争和实践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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