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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1:14:29 人浏览

导读:

甲一:方金(系方勇之祖父),男,194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18组12号。身份证号为:5122261940022118。甲二:杨秀(系方勇之祖母),男,194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奉节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奉节县乡村8组26号。身份证号为:

 

甲一:方×金(系方×勇之祖父),男,194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18组12号。身份证号为:51222619400221××18。
甲二:杨×秀(系方×勇之祖母),男,194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奉节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奉节县××乡××村8组26号。身份证号为:51222640050××32。
甲三:马×华(系甲一、甲二的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6组958号。身份证号为:51222619690310××16。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甲四:方×琼(系方×勇之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18组38号。身份证号为:50023619850107××15。
乙一:潘×云,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 ,劳务组织者,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1208号。身份证号为:51220119720411××19。
乙二:李×华(系潘×云之婊兄),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10组110号。身份证号为:51222119660609××59。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乙一雇请甲一、甲二之孙子方×勇(身份证号为50023619880107××15,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18组38号)做工。2008年9月4日上午8时许,方×勇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路××建筑工地上施工时,不慎从11楼窗户上摔下,致其身体受伤,后被及时送至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抢救,经治疗无效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甲三、甲四、乙一、乙二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四方充分友好协商,依法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恪守。

一、根据甲一、甲二的书面授权,并征得乙一、乙二的同意,且经乙一、乙二验明甲三的相关证件,由甲三全权代理甲一、甲二处理方传勇的死亡赔偿善后事宜,其行为对甲一、甲二具有法律效力。 [page]
二、根据乙一的书面授权,并征得甲三、甲四的同意,且经甲三、甲四验明乙二的相关证件,由乙二全权代理乙一处理方传勇的死亡赔偿善后事宜,其行为对乙一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勇生前在医院用去的医疗费用已经由乙一全部支付完毕。
四、方×勇死亡后,其亲友代表团在武汉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乙一负担,此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三、甲四在方×勇的死亡赔偿费用中自行承担。死者尸体火化后,应当由甲三、甲四负责安葬。
五、方×勇因遭受人身死亡,由乙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共计人民币31万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
六、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中所指的被扶养人包括方×勇之祖父方×金、祖母杨×秀、外祖母杨×英、生母李×春、继母刘×琼。方×琼属于方×勇的法定继承人之列。
七、乙一应当自方×勇尸体火化后于当日及时将死亡赔偿费用一次性地支付给甲三、甲四,并由甲三、甲四出具收条。
八、根据甲三、甲四所述方×勇之生母李×春已失踪多年,并经当地派出所注销其户籍;甲三、甲四不能及时通知李×春、刘×琼(在外务工,住址不详)、杨×英(系方×勇之外祖母)到场和乙一、乙二协商处理方×勇的死亡赔偿事宜。同时,甲三、甲四不能提供方传勇之继母刘×琼与方×勇之父方家贵的合法婚姻登记证明。
九、甲三、甲四能保证方×勇之生母李×春、继母刘×琼、外祖母杨×英对乙一给予的赔偿数额不持异议。
十、若李×春、刘×琼、杨×英日后主张方×勇的死亡赔偿费用,则甲三、甲四认可李×春、刘×琼、杨×英应得的相应赔偿费用部分包含在乙一已赔偿的数额即31万元之内,此款已由甲三、甲四代为领取。
十一、经甲三、甲四协商,在本协议书签订时,由乙一支付给甲四人民币10万元,其余21万元在方×勇火化完后,由乙一支付给甲三、甲四人民币分别为16万元和5万元,该分配协议由甲三、甲四自行达成,乙一尚未参与。 [page]
十二、自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甲一、甲二、甲四以及方×勇的其他继承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诉诸于法院因此追究乙一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三、若甲一、甲二、甲四或者其他继承人相互之间为继承遗产即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发生争议,则与乙一没有任何关系。
十四、本赔偿协议书一式七份,甲一、甲二、甲三、甲四、乙一、乙二各执一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案一份。自甲三、甲四和乙一、乙二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十五、甲一、甲二、甲三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死者方×勇、甲四的户口簿复印件;乙一、乙二的身份证复印件;甲一、甲二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乙一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等见附件。

甲三: (签名) 乙一: (签名)
甲四: (签名) 乙二: (签名)

在场人: (签名)

签约时间:2009年8月16日下午2点
签约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格林豪泰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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