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吗?
导读:
【案情简介】
扔钢管砸中工人
2000年10月16日,甲公司的职工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正巧砸中正在工作的乙公司职工杨文伟头部,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经鉴定,杨文伟的伤情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杨文伟与乙公司的劳动保险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乙公司已承担一定费用。
2004年7月,杨文伟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交通费等损失。一审法院除剔除部分请求外,支持了原告起诉。
甲公司则认为,杨文伟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现其就人身损害赔偿再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案评析】
两种赔偿不能相抵
工伤事故责任理应包括“工伤保险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方面。但在第三人侵权行为致工伤事故发生时,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不重合,就产生以下争议:两种责任的承担有无先后之分?是否能相互抵免?本案中,甲公司提起上诉,正是以杨文伟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就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为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的先行赔偿,不免除甲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赔偿责任具有多方面的实质差异,不能互相取代。本案中,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强行要求劳动者只能主张一种责任,也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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