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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得受理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1:10:24 人浏览

导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

  哪些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几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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