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导致慢性中毒的人身损害案
导读:
一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身体损害赔偿案件,历经3年的审理,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倾力援助下,近日有了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封市某中学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补偿李某兰、吴某卫、吴某莉损失15万元。
环境污染导致慢性中毒
李某兰是开封市某中学的退休教师,1974年在该校任教,其间其子吴某卫、女吴某莉随李某兰一起居住在开封市某中学的宿舍。宿舍距离某中校办工厂污染较重的电镀车间仅5米。李某兰说,1978年4月,某中校办厂又新建了一个半环形电镀车间,离其住房东边仅一砖之隔,北边一米之远。车间西墙窗户离李某兰住房窗户仅某厘米。1980年,某中又在李某兰住房门口处增加毒性更大,对空气污染更严重的油漆、喷漆等有毒工种。李某兰住房被多种有害化学染料严重污染,有毒气体从住房的窗户和门进入房内,车间含毒液体也不时浸渗到住房。车间附近,枝叶繁茂的树,被毒气熏死。
自被污染后,李某兰全家开始出现慢性中毒症状,经常头晕、脸肿、吐血、烦躁不安等。李某兰、吴某卫、吴某莉情况更为严重,特别是吴某卫和吴某莉,因长期受污染,不仅皮炎、咽炎久治不愈,而且先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强迫症等,造成终身残废。
十多年来,李某兰及其子女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没有解决。
告上法庭求赔偿金
1999 年5月18日,李某兰及其子女一纸诉状将开封市某中学告上法庭,要求某中学赔偿损失和伤残慰抚金1839393元。出乎李某兰及子女的意料,2001年10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兰、吴某卫、吴某莉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与开封市某中学校办工厂释放污染物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李某兰等的诉讼请求。
矢志不渝的李某兰及子女2002年1月9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虽然空气污染和精神分裂症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程度无法确定,但尚不能排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河南省高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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