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导读:
一、案情
被告人吴X,男,19X年9月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X,男,19X年8月4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X,女,19X年12月24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于199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X、王X、姜X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淮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阴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9月份,被告人吴X从江苏省泗阳县来安乡赵彩霞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吴X被告知其中1只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并且不能排放。吴X欲以900元价格将该3只氯气罐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X。因王X得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不愿购买,吴自住便与王X商定:由吴X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X家并在王X屋后水沟中将残存氯气排放至水中,王X安排他人帮吴排放氯气。后吴X按约定将氯气罐运至淮三路机动三轮车停放点,王X电话通知其妻姜X为吴X带路将氯气罐运至王家屋后。姜X借来扳手让吴X放掉罐内氯气。吴X将氯气罐阀门打开使罐内氯气排放至沟内的水中。被排放入水体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致使淮阴县果林场营XX小学204名师生于1999年11月19日开始出现呕吐、头晕等中毒症状,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611398万元;同时造成当地127.9亩农作物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二、判决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王X、姜X违法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气体,致使人群中毒且公民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于2000年6月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吴X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2、被告人王X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
3、被告人姜X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叶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社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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