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导读:
民事侵权行为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那么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要怎么计算?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状态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
采取限定主义立法模式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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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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