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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短信影响生活会构成侵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09:59:0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8年11月7日,张女士连续收到三条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住房销售广告短信。因张女士正值上夜班,担心不定时而又与自己无关的短信影响休息,遂回复要求公司停止向其发送信息。可在此后的两天里,张女士又连续收到13条,有的甚至出现在她刚刚睡着的时候。为讨个公

  【案情

  2008年11月7日,张女士连续收到三条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住房销售广告短信。因张女士正值上夜班,担心不定时而又与自己无关的短信影响休息,遂回复要求公司停止向其发送信息。可在此后的两天里,张女士又连续收到13条,有的甚至出现在她刚刚睡着的时候。为讨个公道,张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公司抗辩称:虽然短信内容为商业广告?但并非一发短信就导致张女士只能接受该项业务,也未包含任何损毁、贬低、侮辱或者诽谤张女士的内容,即既没有侵犯张女士的人身权益,也没有侵犯其财产权益。但法院判决公司侵权。

  【评析

  短信息的发送不需要用户的许可即可直接传播,在短信息发到手机之前,被动接受的用户不可能区分接收到的信息到底是广告还是私人通信,从而预先作出处理,而只能选择浏览或者不浏览。且每当手机接收到短信息,都会以铃声或振动加以提示,可能影响人的正常工作、学习、休息。不及时删除,还会影响短信的正常收发。虽然短信接收无须付费,但查看、删除则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资源和手机资源。如果公司仅发个别短消息,当然不足以构成侵权。但公司不听劝阻,长时间、多数量不断发送,已违背张女士的自主意愿,强制张女士接收,侵害了张女士不接收该短消息的自主选择权和通讯自由权,使张女士的正常生活安宁受到干扰,精神上受到损害。而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中的“其他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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