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缺失立功材料引发侵犯荣誉权纠纷
导读:
因档案缺失立功材料,冯女士以荣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原单位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审判决,其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冯女士在某实业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突出,先后立过公司“三等功”、被区工会评为“爱国立功标兵”。1998年,其从实业公司下岗,档案关系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后冯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6年3月,自己查档时得知实业公司将上述写进档案内的立功功绩全部毁掉,认为实业公司侵犯了自己荣誉权,因此要求实业总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档案立功材料被毁造成的损失9988元及精神损失费680元。
实业公司辩称,冯女士现无证据证明其立功材料曾进入档案,即使档案内曾有立功材料,冯女士也不能证明是实业公司将材料销毁,故不同意冯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荣誉证书曾进入档案,亦不足以证明公司对其档案材料内的荣誉证书有撤减销毁的行为,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非法禁止、剥夺其荣誉称号的行为,因此其请求依据不足,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赣民三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明,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建明东方补发中心业主。住所地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