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侵害人身权 > 人身权损害赔偿 > 赔偿坠亡女童家人43万

赔偿坠亡女童家人43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09:16:58 人浏览

导读:

深圳晚报记者袁江斌报道6年前,3岁女童小淇意外在福华新村坠楼身亡,其父母为此将9家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见本报2009年11月3日报道《三岁女童坠亡五年难定赔偿》)。近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施工单位没有按国家标准施工导致阳台安全有隐患,应该承担七成
深圳晚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6年前,3岁女童小淇意外在福华新村坠楼身亡,其父母为此将9家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见本报2009年11月3日报道《三岁女童坠亡五年难定赔偿》)。近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施工单位没有按国家标准施工导致阳台安全有隐患,应该承担七成责任,判决其赔偿女童家人43万元。

  女童坠亡引发诉讼

  2004年1月,杨家租下了福华新村某栋706房居住,同年5月18日傍晚,李女士带3岁的女儿小淇和1岁的小女儿准备出门。小淇发现家中的电视机还没有关,就跑回家关。这时,一阵风把门关上了,将她单独锁在家中。李女士身上没钥匙便去找人开门,她听到小淇在阳台上叫她快回来

  在李女士走到拐角时,悲剧发生了:小淇从防盗网的空隙间坠落下来。当李女士再次返回时,小淇已经躺在楼下一片血泊中,送医院抢救最终不治。

  小淇的父亲杨先生在女儿死后,找权威部门作了鉴定,结论是出事阳台不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导致阳台建成为易攀登结构,阳台防护栏违反有关国家标准,栏杆间距大于0.11米,存在安全隐患。

  2004年6月10日,杨先生提起诉讼,把房屋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以及施工单位等9家单位和个人一起告上法庭。2005年9月20日,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进行上诉。

  施工单位被判赔偿

  从杨先生提起诉讼开始,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二审。重审后的一审,罗湖法院判决责任三七开,家长自负七成责任,房屋施工单位承担三成责任,赔偿近18万元。杨家人不服,提出上诉。据了解,当时曾有人劝杨先生放弃,可杨先生认为还是要为孩子讨个说法。

  近日,深圳中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认为,此案作为侵权纠纷案件,施工单位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造成涉案阳台护栏内立面下部有370至399毫米高、70至101毫米宽的水泥实体台阶,使阳台栏杆成为容易攀爬的安全隐患构造。施工单位也没有按当时的国家标准施工,导致出现阳台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离大于0.11米的安全隐患。另外,阳台安装的防盗网间距过宽,并不具备安全性能。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因施工单位施工时的过错已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性,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小淇的父母虽然没有能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但其过错相对施工单位要轻。法院最终认定,施工单位承担七成责任,小淇的父母承担三成责任,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小淇的父母43万余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