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骑自行车摔伤获偿3万多
导读:
因挑选自行车试骑摔伤,房某将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消费者房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房某在被告所属华堂商场亚运村店促销现场,选择一款折叠自行车试骑,由于其身材高,销售人员对房某选择车辆的车座和车把进行了调整。后房某在试骑过程中摔倒受伤。事发后,该店工作人员将房某送至医院,被告支付了房某在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地就诊的医疗费用。
房某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房某以认定误工费数额偏低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房某在试骑车过程中摔倒受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无充分证据表明,销售人员在房某试骑折叠自行车时对其提供了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骑乘自行车时应采取的有效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房某所受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房某在试骑车过程中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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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