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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师的人身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08:01:03 人浏览

导读:

教师的人身权就是指教师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侵犯教师人身权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

  教师的人身权就是指教师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侵犯教师人身权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侮辱、殴打教师"早已被《教师法》等法律明文禁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写入了神圣庄严的《宪法》,但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事件却时有发生。现实中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主要来自学生及其家长、学校领导和校外人员。

  一、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某中学一名14岁男生小刚与一名女生早恋。通过班主任张老师的劝导,那名女生表示接受批评,而小刚与张老师约定,请张老师去他家与其父母见面。张老师如约跟随小刚去他家家访。但进门后却发现其家长并不在家。此时,小刚乘张老师转身开门之机,用一块木搓衣板从背后将她击倒。随后又从腰间抽出一把一尺来长的腰刀向张老师的头上乱砍,并继续拿起脸盆、板凳砸过来,还用围巾去勒张老师的脖子,用大衣去捂张老师的鼻子和嘴,但终因张老师的拼死反抗而未能得逞。受重伤的张老师在抢救时共缝合70余针。

  小刚将张老师打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仅仅因为老师善言劝导其勿早恋,这个学生就将老师骗至家中,砍成重伤,确实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深思。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实乃当务之急。师生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师生关系应该是和谐的,但由于师生双方的经历不同,在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师生之间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对此,教师除了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师生的深厚情感外,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尊师重教的思想教育,使学生真正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

  二、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1.某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明因和同桌的同学在自习课时间下军棋,被杨老师罚站。这时小明因听到几个同学的"奚落",便忍不住骂了一句,这话刚好被杨老师听见,脾气火暴的她对着小明就是两耳光。被罚站又被打耳光的小明回到家里,见着母亲张某就哭起来。张某看见儿子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经问得知是杨老师打的,火就一下子上来了。她拉着儿子到田地里找到丈夫王某,夫妇俩怒气冲冲地"杀"向学校。夫妇俩来到杨老师的宿舍,没找到人,王某便抡起三齿耙把门砸了个窟窿。当王某夫妇正要离开时,刚好碰上从校外回来的杨老师。失去理智的张某不待杨老师解释,上前揪住其头发,噼里啪啦地打起来。王某也拿起三齿耙对着杨老师的腰部就是一下。闻讯赶来的老师强行将双方拉开,王某夫妇才余怒未消地离去。后杨老师经妇科诊断为不完全流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面对流产的残酷事实,满怀愤怒的杨老师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王某夫妇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夫妇则反驳说,老师是教书育人的,体罚学生对吗?

  当前,教师体罚、不公正对待学生的事件屡有发生,而学生家长报复教师的现象也不时出现,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法盲告法盲"之类的诉讼纠纷。有些人认为,老师如同父母,体罚学生是一种教育手段,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你打我的孩子,我就给你点颜色看看。其实,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义务教育法》第16条明确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和报复教师的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容。

  2,童老师系四川省某小学教师。丁某、杨某系童老师所教学生丁某的家长。学生家长丁、杨认为其女丁某应当交纳的杂费已交给了童老师,而童老师没有开收据。丁、杨便以这钱被童老师贪污为由,到学校找童老师退钱。童老师虽多次声明自己未收到过这笔杂费,但丁、杨二人仍不罢休,继续与童老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杨某用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辱骂童老师,并打了童胸部一拳,后被围观人员劝开。事后,童老师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轻微伤。童老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丁某、杨某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杨某书面向童老师赔礼道歉;丁、杨夫妇赔偿童老师医药费118元。

  案例中,丁、杨这二位既不懂法又不明事理的糊涂家长,因其女交杂费一事与童老师发生纠纷,不依法找有关部门解决,却擅自到学校与童老师发生争吵,在无任何根据的情况下,称童老师贪污了其女儿的杂费,损害了童老师的人格,侵犯了其名誉权,并出手打伤童老师。《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显然,丁、杨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为童老师讨回了公道。

  需注意的是,学生家长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教师的体罚、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名誉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学生家长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教师的违法违纪问题,经查明不属实,而学生家长仍然我行我素地"控告、举报",其行为性质就发生转变了。

  三、学校领导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案例中,李校长与刘老师因评选教学能手之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刘老师被打致轻微伤。李校长侵犯了刘老师的人身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老师在纠纷发生后态度不冷静,对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适当减轻李校长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李校长还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四、校外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某县青年农民李某、陈某与某校学生石某在罗某家喝酒,边喝边瞎聊乱侃。石某说,他在校经常被同校的张某欺负,罗某表示要为他报仇,李某、陈某都积极响应。夜里10点,罗某、李某、陈某闯进某校,本想找张某寻事,替石某"报仇",因未找到便在女生宿舍楼梯口高声叫骂、吹口哨。正在会议室开会的教职工出来询问情况,会议因此中断。几位男教师上前好言劝阻,叫他们不要这样。三人不但不听,还口出狂言,越闹越凶,大骂前来相劝的教师,脏话不堪入耳,学校被搅得乌烟瘴气。李老师实在看不下去,便和几个教职工将三人推出校门。罗某恶狠狠地叫嚣:"李某某!你等着,让你终日不得安宁!"三天后的晚上,罗某叫上李某,各提一只桶,从厕所提来两桶粪便,全部泼在李老师家的厨房门上、门口。几天后,罗某又叫上李某、陈某,提两只塑料桶,从厕所内提了粪便,撬开李老师家的后窗,将粪便倒进锅里、酸菜缸里、电饭煲里,并泼在桌上、碗柜上。临走又将水缸砸碎,然后从窗口爬出。事发后,全校师生员工深感气愤,大多数人心神不定,终日担心害怕,呼吁严惩不法分子。社会上群众也议论纷纷,要求及时惩处这些胆大包天、目无法纪之徒。

  案例中,李某等三人闯入校园寻衅滋事,扰乱了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而遭到李老师等人的劝阻,便怀恨在心,为报复先后两次将粪便泼进李老师的生活用具内,公然侮辱教师人格,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刑法》第 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据此规定,李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责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00元。罗某外逃,尚未结案。两名歹徒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逃的罗某也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现实中,类似本文中的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案件还有许多,这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即强调尊师重教,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在强调科教兴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必须重视以法律武器严惩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不法之徒,以维护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在发生侮辱、殴打教师的案件时,应当到有关执法部门报案,以使不法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而绝不能姑息迁就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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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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