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属作者 著作财产权归广告公司 广西“拾万元诚征广告用
导读:
2005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广告征集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广告作者索赔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2日,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签订一份《“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由南宁卷烟厂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全权代理 “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征集“真龙”香烟广告语。双方约定,入围广告用语的著作权从公告之日起归南宁卷烟厂所有,入围广告用语可用于南宁卷烟厂产品 “真龙”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品制作等相关领域。按照该厂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发出了征集启事,并于2002年12月在《南国早报》等媒体上公布了全部入围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刘毅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获得入围奖。刘毅曾在投交该作品时要求真龙广告公司收妥应征广告语并注明作者。入围获奖作品公告载明,“凡获奖入围作品作者,见本公告后,请将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带上,于12月26日下午三时前往南宁夏威夷国际大酒店参加颁奖盛典”。但刘毅并未前去参加颁奖典礼和领取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事后,刘毅称与真龙广告公司交涉,但真龙广告公司不予答复处理。
征集广告语活动结束后,南宁卷烟厂按照约定,将刘毅获奖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使用于其生产的“真龙”香烟的包装、广告、烟卡、公园门票、车票等,并以此展开对“真龙”香烟的促销宣传。刘毅见状即认为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未依广告内容支付奖金,且未与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修改其作品,大量复制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在与真龙广告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今年1月初,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宁真龙伟业广告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刘毅经济损失48万元。
在今天的审理中,二审法院认为:讼争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系委托作品,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刘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按照约定由真龙广告公司享有。同时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刘毅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另外,不管涉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受托人刘毅,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涉案作品行为不构成侵权。此案经广西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桂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同时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
大小非减持高峰十月已至,资本市场上造成的富豪神话也不胜枚举。对于一夜暴富的自然人大小非,套现所得是否纳税,并且征税与否的合理性如何?昨日,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