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导读: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本文通过案例讲解了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的处理,但是对方反悔应该怎么处理?
案情:
甲和乙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丙。双方有一间房。2007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丙所有。2007年6月7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房屋处理的约定。
裁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并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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