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最大玉石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过堂”
导读:
7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宋德春与被上诉人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巴扎公司)玉石损害赔偿纠纷。庭审围绕上诉人主张295万元损害赔偿有无依据,激烈进行。据悉,这是新疆迄今最大的玉石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3年7月1日,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福长公司)将其开发的国际大巴扎市场中未出售的商铺整体租赁给大巴扎公司。2004年5月15日,宋德春与大巴扎公司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大巴扎公司将国际大巴扎市场5号楼一层一区建筑面积268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宋德春经营珠宝玉器,租赁期限自2003年9月12日至2008年9月11日,后双方商定租期顺延至2008年9月27日。2006年10月,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福长公司将包括宋德春承租的商铺出售给陈焕新、陈楚宏。
2008年9月22日,宋德春得知其承租的商铺已被卖后,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福长公司与陈焕新、陈楚宏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其“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到期后,大巴扎公司通知宋德春交付房屋,宋德春因主张“优先购买权”未将商铺交付给大巴扎公司。2008年10月17日,大巴扎公司将宋德春经营的珠宝城上锁封门。同年12月6日,大巴扎公司在商户代表见证下,将宋德春经营商铺内一万余件、价值近六千万元珠宝玉器装箱、封存后移放至库房。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大巴扎公司将物品移交给宋德春。
宋德春发现大巴扎公司移交的玉石有丢失、损坏的情况,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大巴扎公司赔偿295万元。2010年3月25日,一审法院驳回宋德春的诉讼请求。宋德春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钟法 实习记者崔导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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